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Cable Modem寬頻上網服務契約

立合約人: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本服務申請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1.甲方提供乙方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辦理。

2.甲方於網頁或其它方式所公告之事項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3.本契約中未約定者,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服務方式及內容)

1.Cable   Modem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係指甲方透過有線電視網路、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提供乙方連接網際網路之數據通信服務,但不包括乙方所使用之有線電視服務。

2.本業務所提供之基本服務內容為網際網路連線。

3.本服務申書所載上下行速率為用戶使用本服務時最大可能傳速率之參考值,而非保速率。

第三條(服務區域)

本服務之營業區域為甲方公告之雙向網路區域為準。

第四條(服務申請)

1.乙方申請使用本服務時,得以電話、網路或書面方式提出申請。

2.於服務正式啟用前,應檢附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般公司、行號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本公司亦可配合客戶特殊需求,另以簽訂契約方式辦理。

3.客戶應保證所提供資料之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者,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五條 (服務顧用及用戶身分)

當甲方完成裝機,而乙方完成申請書填寫、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且繳付費用無誤後,乙方正式取得甲方之用戶身分,甲方所提供之服務正式啟用並自笠日開始計算費用。

第六條(服務費率及繳費)

1.甲方所提供之服務均採預繳方式,費率及收/繳費方式甲方將於網站http://www.ttcatv.com.tw或各營業場所公告通知乙方

2.費率調整時,甲方應於調整生效日起十日前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並通知乙方。乙方若不願接受調整後之費率,則應於新費率生效七日前依本契約第九條第1款規定辦理終止。

3.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預繳及已繳款之用戶,其已預付之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整而減少或縮短。

第七條(未繳下期費用時之停/復/終止)

1.乙方未繳下期費用,經甲方以電話或書面等通知乙方限期內補繳,逾期仍未繳清時,甲方將於原繳費使用期滿日笠日立即停訊,停止提供所有相關服務。

2.乙方於停訊後,須繳清所有下期費用及復訊手續費,並應檢附確實繳費之證明交予甲方,甲方於確認後笠日恢復提供相關服務。

3.若乙方於費使用期滿日後一個月仍未清下期費用,則視為自動服務終止,依第九條第4款理。

第八條(暫時停機、移機)

1.乙方如有暫時停用之需求,如:學生暑假返鄉或用戶出國等,得提出暫時停機申請。暫時停機期間不計費,乙方亦可隨時申請復訊,並自復訊日起恢復計費。

2.暫時停機及復訊之申請均需填寫申請單,於用戶親簽後正本交予甲方。

3.乙方欲更動甲方原裝設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位置時,得向甲方以電話或其它方式提出移機申請,移機費用依甲方公告為準。

第九條 (服務終止)

1.乙方欲終止本服務時,於預定終止日之一日前完成申請辦理,並於程序完後始生效。

2.基本服務終止時,乙方向甲方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加值服務亦將一併終止。

3.辦理服務終止申請時,乙方需自行將甲方於乙方處所所裝設/提供之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電源變壓器及網路線攜帶至甲方指定之營業處所、填寫服務終止申請書並繳清所有積

欠費用,經甲方確認後始生效,如乙方有繳設備押金,甲方於當日無息歸還。

4.當乙方發生第七條第3款之情形時,視為自動終止服務。若乙方仍有積欠費用時,甲方將繼續向乙方追討償還。

5.當乙方於本服務繳費使用期間完成終止服務之程序剩餘使用期間之費用結算以甲方公告之月繳費用換算每日租費(每月以30日計),將乙方最近一期預繳金額扣除實際使用日數乘以日租費後之餘額為應退還金額,若餘額為負數則乙方不需再補足差額。用戶並需依本條第3款辦理服務終止,應退還費用與設備保證金一併退還。

6.若甲方因故(包括公司解散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而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乙方所預繳剩餘使用期間之費用結算退還。

第十條(服務提供之限制)

1.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甲方有電腦病毒案並暫時停止受感染用戶之使用,甲方將通知該用戶,待用戶清除感染病毒後始恢復服務,且此停用期間照常計費,乙方不得異

2.乙方因違反法令被暫停使用全部或部份服務者,停止使用期間,仍將照常計費。

第十一條(乙方之責任)

1.乙方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應具按時支付之義務。

2.乙方使用之纜線數據機、變壓器及網路線為甲方所免費提供,乙方於使用期間應盡管理人之義務妥善保管,終止及解約後應立即返還甲方,如毀損或遺失應照甲方公告之牌價賠償。

3.乙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可能會造成乙方電腦之軟體、資料之損害、損毀,乙方需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4.乙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應遵守本公司公告之網際網路使用規範所列之使用規則。

5.乙方個人資料如有變動時,應以電子郵件、郵件或電話通知甲方。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如乙方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

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6.乙方不得自破分接甲方於裝時所佈設之纜線,若因此而造成使用障報修,經甲方人員發現認後,將收取維修費用。若乙方再度發生同事情,甲方得終止服務,且

使用剩期間亦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甲方之責任)

1.甲方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服務契約第二條之各項服務,但不包括每日二十四小時之客戶服務中心。

2.甲方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中心以處理詢問、障礙報修等事宜。客戶服務中心之服務時間以甲方公告為準。

3.除不可抗拒因素(包括天災、意外事件、停電、道路施工等等)外,若可咎甲方疏失所造成用戶服務中24 小時以上之情事發生時,甲方將就中時間以對等延長用戶使用期

限方式補用戶,對乙方於服務中期間其所進行相網路活動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資訊保密義務)

甲方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所列各款及相關法令規定,妥善保管乙方登記之基本資料。除依法配合警調相關單位暨其所屬機關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對 第三人揭露。

第十四條(甲方兔責事由)

1.乙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2.乙方未依甲方公告之網際網路使用規範。所造成之任何損害,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契約之修改)

1.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甲方應於生效前三十日於網頁或以其它方式公告。乙方應於生效日前表示是否同意,未表示者,視為同意,新契約於生效日起自動生效。

2.乙方若不願接受變更後之契約,得於生效日前向甲方主張終止租用,並以第九條第6款辦理。

第十六條(用戶服務)

乙方使用本服務發生障礙時,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甲方應立即受理。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9-347450。若有更改則以甲方公告

為準。

第十七條(契約之解釋與管轄法院)

1.乙方如對本契約條款有所疑義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經甲方釋義後,乙方仍有疑慮時始得向其它公證單位提出。

2.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