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有線電視新聞節目自律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東台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為落實新聞自律規範機制,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2條規定,設立東台有線電視新聞節目自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為落實新聞自律規範機制,反映多元意見,設立東台有線電視新聞節目自律委員會並邀請外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定期開會審議與檢討新聞倫理、媒體規範相關事宜。

第二章 權責相關規定
第三條、各項新聞自律與製播(含新聞談話性節目製播原則)相關規範之修訂。
第四條、針對觀眾申訴或抱怨案件之處理情形進行研議討論。
第五條、檢視及建議年度新聞製播自律教育訓練計畫與內容。
第六條、即時且不限於會議提出新聞自律相關之建議並協助精進改善。
第七條、本會內部委員之人選,由本公司具有相關專業能力之主管擔任,外部委員則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以超過會議總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若有涉及特殊(如身心障礙、兒少權益、性別平等…等)議題時,在會議期間,本公司得適時邀請具有該專長之臨時外部委員列席參加。
第八條、本會外部委員由公司遴選,屬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九條、本會置召集人由外部委員擔任,負責會議召集事宜。
(一)主席產生方式:由外部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二)出席人數:委員出席總人數須達二分之一以上,且外部委員人數須達二分之一以上,始能開會。
若外部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授權委託其他外部人員代理出席會議。
(三)決議方式: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能做成決議。
第十條、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但得依實際運作需求,決議調整增加會議召開週期及頻率。若遇有重大緊急之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本會對於新聞媒體經營或新聞編採製播過程,得提出改善建議,並得建議具體改正措施。
第十二條、前項具體改正措施或改善建議,若涉及員工責任時,由本會或相關部門行政主管提出懲處建議,依公司制度辦理懲處,若員工對懲處有疑義或不服,得依公司規定申請覆議。
第十三條、本會就製播內容違反自律規範情事,得指派委員加以調查,本公司各單位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由新聞部制訂新聞自律相關議題的年度教育訓練規劃,向本會報告。
第十五條、本會討論情形與各項規範修訂,均以內部公告方式提供同仁之教育訓練參考。
第十六條、本會應定期對外公告各項自律規範製播要點、觀眾申訴辦法、回應處理情形、會議紀錄、案例詳述(不包括人事懲處細節),並於官方網站中固定位置清楚及明顯之標識或連結。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本公司核定後施行,其修時亦同。
第十八條、本章程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修訂第1條、第2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