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台有線電視公用頻道使用規則

一、 宗旨:
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1條規定暨有線廣播電視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節目專用頻道規劃要點規定辦理,為成為文化活動及公共論壇的傳播管道,以及落實社會文化之推動,東台有線電視提供頻道時段供非營利性之公益節目使用。


二、 對象:
公用頻道為免費使用之頻道,惟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公認之公益性、社教性、藝文性之內涵,並以公共利益及縣民服務為優先,不得有涉及商業、政治或圖利私人之內容。

三、 頻道:第三頻道

四、 申請須知:
1.公用頻道之播出,須以書面方式申請之,申請使用者應填具「公益頻道使用申請書」(如附件申請書),並應於上述書面申請之同時檢附欲播送之節目光碟予系統業者。
2.申請使用者應於指定播出日期十日前,向系統業者提出申請,本公司將於收件後開始審查並保有影帶審核權,若節目內容有違公益性、社教、藝文等內容,若有違相關法令者、本公司保留拒絕播出的權利。
3.如同一時段申請使用者眾多,則本公司將依「先申請、先審核、先播出」原則彈性調整之。
4.同一申請使用者,一周內以七小時為限。
5.使用者須自行備妥欲播送之節目光碟,並載明節目內容、申請使用者、著作權人、節目長度等書面資料。涉及版權需由申請使用者應主動提供合法播送之權利證明文件、並書寫播送申請書,申請者保證其所委託播送之節目內容皆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所制定法令規章,並確保不得有任何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或任何私權情事,如有違反,由申請使用者自行負責。若因此致系統業者被訴、被請求、受有任何罰鍰或損害等,申請使用者應負責出面解決及賠償系統業者之一切損失及費用。

6.依照有線電視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規定、節目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
(2) 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
(3)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7.公共頻道不得播出商業廣告或刻意廣告化之節目;依新聞局規定廣告與節目分開,
處理原則如下:
(1) 節目名稱不得與提供廣告之廠商名稱、產品名稱或廠商負責人姓名有任何連
帶關係
(2) 節目為某公司提供、該公司負責人不得在節目中致詞或擔任評判員
(3) 節目中如涉及營利之場所或風景、遊樂區,均不得提及該場所名稱
(4) 節目現場得陳列獎品或當場贈送獎品、獎金,但:
A.陳列之獎品不得特寫獎品之廠牌
B.陳列獎品不得另行標示某廠牌名稱或廣告宣傳詞
(5) 節目主持人宣佈贈獎方式或獎品時,不得強調其特性、功能及價格
(6) 對贊助單位表示感謝,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A.感謝贊助,僅得依字幕方式表現
B.感謝字幕均限於節目即將結束時,隨工作人員名單之後連續打出
(7) 電視節目中有關歌曲及著作之處理,除可打出主唱者姓名外,不得涉及唱片公司或出版公司名稱
五、凡申請使用公用頻道者,需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節目影帶類型:MPEG、MPEG4 (影格速率29.97)
(2) 節目長度:不得低於30分鐘〈政策宣導除外〉。
(3) 節目影帶訊號不佳,本公司有權拒絕受理申請。
六、如因檔期衝突,本公司有權調整播出時段及日期,申請者不得異議。
七、申請播出之節目內容須符合我國有線廣播電視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節目內容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或非屬公益、社教、藝文性之節目,系統業者得拒絕播出。節目播出後、如經人檢舉有違法令者,申請單位(人)須負完全之法律責任,並停止繼續使用公用頻道六個月。
八、節目播出後,影帶由系統業者保管十五日,供主管機關備查,如申請者事先言明欲領回者,則十五日後由系統業者通知申請使用者領回。如逾三十日未領回,系統業者概不負擔保管責任。
九、其他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附註:
1、公用頻道使用申請書上之各項表格請申請者詳細填寫,未填寫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申請。

2、凡欲申請播出者請以掛號方式及附掛號回郵信封寄至
『台東縣台東市漢陽北路273號 東台有線電視』收。
TEL:089-347450轉9 FAX:089-3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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